嘉兴

市

产业工会

县(市、区)

当前位置: 首页> 工会业务> 权益保障

关于做好2015年夏季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27 15:29:04 作者: 来源: 浏览量:

 各县(市、区)总工会,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区总工会,市各产业(系统)工会,市属有关基层工会:

为加强高温期间职工劳动保护,推动企业防暑降温措施落实,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广大职工平安度夏,现就做好2015年高温期间的劳动保护工作,深入开展“三督一送”活动,通知如下:

一、督促防暑降温措施落实

    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监督企业高温作业、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按照国家四部委《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高温期间工作场所通风、隔热和降温,切实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基本权益。要督促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自我保护,防止发生事故。要高度重视对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督促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

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接触高温危害作业的职工要组织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职工,对高温职业禁忌者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要在高温工作场所设立职工休息室,并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职工提供合格、足量的防暑降温饮品和必需的药品。

二、督促高温作业时间安排

高温天气来临之前,企业工会要主动协商企业行政部门科学规划生产,按照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信息,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倡导“做两头歇中间”,避开高温时段作业。督促企业要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因生产需要确需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严禁强令加班。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各级工会组织要引导和教育职工自觉服从企业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的调整安排。

三、督促高温津贴发放到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4号),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应按时足额发放,不得以防暑降温饮品充抵高温津贴,不得以发放物品替代高温津贴。工会要做好企业职工关于高温津贴等的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及时核实情况并做出反馈,妥善处理和解决问题。

四、深入开展“夏送清凉”慰问活动

要深入开展“送清凉、送安全、送健康”主题高温慰问活动,或者组织医疗卫生、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家深入生产一线,为职工开展健康诊疗和心理咨询服务,在送去物质慰问的同时,深化送精神、送健康福利,向广大职工尤其是奋战在高温、露天作业生产一线的广大农民工,送去党委政府及工会组织的关怀。要加强高温期间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宣传,利用工会的微博、微信平台和企业的广播、报刊杂志、宣传栏等宣传普及高温保健防护及自救互救常识,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

高温期间是各类安全事故的易发多发期,也是劳动关系敏感复杂期,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大深入企业频次,重点是建筑施工工地,冶炼制造企业,危险化学生产、存储企业和各类劳动密集型企业,加强劳动保护及防暑降温工作指导。要积极会同人社、安监、卫生等部门,加强劳动执法督查和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把监督检查结果及时与企业行政进行沟通反馈,提出意见建议,推动企业防暑降温工作落实,全力保障企业和广大职工平安度夏。

夏季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工作情况的收集和总结,请于8月底将书面总结报送市总工会权保部。邮箱:26284929@qq.com

 

 

                                                                                                                                   嘉兴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

编辑:管理员   责任编辑:
主办:嘉兴市总工会 地址: 嘉兴市中山东路173号 浙ICP备12013813号-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5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