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7-03-27 15:29:04 作者: 来源: 浏览量:
嘉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我市医疗保障实际水平,适当减轻职工医疗费负担,发挥工会组织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条 嘉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由嘉兴市总工会负责组织实施。嘉兴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操作办理。
二、保障对象
第三条 凡参加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建立工会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
三、保障期限
第四条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周期为一年。一个保障期限满以后可以连续参保(具体保费收缴办法,每年由嘉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另行通知)。
四、缴费标准
第五条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缴纳标准为每人50元,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收取并统一缴纳。医疗互助金可由单位、工会或职工个人缴纳。若共同交纳的,具体比例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在一个保障期内只能投保一份。互助保障金一经缴纳,不再退还。若新增参保对象,则按本条规定,缴纳新增人数的互助保障金。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五、保障责任
第七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在一个保障期内,其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经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自负的部分(不包括自理、自费部分)医疗费,按以下标准由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给予补助:
1、个人自负医疗费,给付补助50%。
2、个人自负医疗费最高给付补助的限额为30000元。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互助期责任终止。
3、住院补助,每日补助30元,最多不超过15天。
第八条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可在每次出院后申请补助,也可以累计后一次性申请补助。
第九条 职工若在互助期满时该次治疗尚未结束,但互助期满之日前按规定续保(续保必须由单位统一组织),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按日平均计算,然后分两个互助年度分别结算。如果职工不续保,则按日平均计算后互助期外发生的费用不能享受补助。
第十条 职工所在单位已有补充医疗保障制度或商业医疗保险制度的,不影响本互助活动补助待遇。
第十一条 对连续参保的单位,在一个保障期内向嘉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申请补助金额低于25%的,保障会根据该参保单位的帐上余额,给予一次性25%的奖励。
六、参保和补助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嘉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单位,必须由所在单位工会以团体形式统一组织参加。参加职工基本医疗的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90%,100人以上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80%。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须填写《医疗互助保障单位申请表》和《医疗互助保障职工申请表》,到嘉兴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办理手续。
职工住院治疗结束后,应在社保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后一个星期内,由职工本人或单位工会及时到嘉兴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办理申领补助手续。同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嘉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补助申请表;
2、补助对象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3、补助对象住院费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结算表等单据复印件。
第十四条 嘉兴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在收到参保对象提供的材料后,进行审核。对于提供材料不足的,参保对象必须补全。材料真实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给付互助保障金。
七、保障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来源主要由单位或职工个人缴纳;政府和工会的补助;社会捐助、个人捐款等构成。嘉兴市总工会每年在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嘉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设立资金专户,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成立嘉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监事会,对互助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嘉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同时接受嘉兴市总工会经审会的审查监督,以及政府部门审计。
八、不予补助条款
第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有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补助:
1.在保障期限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3.因打架斗殴、吸毒、违法犯罪、自杀、酗酒、第三者责任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工伤、生育、职业病、交通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5.有欺诈、作弊行为的。
九、附 则
第十九条 嘉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将根据运作情况,对参加对象、补助范围、补助项目、补助标准、工作程序等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