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婚姻法
发布日期:2020-08-17 09:58:02 作者:市总法律与权益保障部 来源: 浏览量:
张三:我在婚前便患有精神病,与你谈恋爱期间怕你知晓我的病情与我分手,所以我向你隐瞒了病情。
小芳:你在婚后精神病发作,我才知道这个情况。你知道吗,此时我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新增“告知严重疾病”的规定,即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出于尊重婚姻自主权,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但若一方隐瞒自己有疾病与另一方婚姻登记的,为了保护不知情方的权利,新增这一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随着强制婚检制度退出历史舞台,法律未再强制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前进行婚检。因此,除婚姻法中规定的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外,婚姻关系并不会收到影响。然而近年来,因婚后发现配偶婚前有重大疾病提出离婚的案例却屡见不鲜。对于是否构成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实践中也很难统一裁判,此次修改为“严重疾病”更便于司法的认定和裁量。
结婚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现代社会普遍认为,不能因为疾病而限制结婚的自由,如果两个身患重大疾病却愿意终身厮守的恋人,剥夺他们的结婚权利无疑是不人道的。实际上。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很多疾病可以治愈。况且在医学认识上,哪些疾病患者不宜结婚也无公认的定论。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人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另一方,与婚姻自由精神相悖,也会严重影响到婚姻质量与家庭和谐。
但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关于“重大疾病”如何界定,以及如何认定“故意隐瞒”和“告知义务”,避免恶意悔婚和婚姻疾病歧视,防止该条款的滥用,急需后续相关司法解释或者法律规定的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