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收养
发布日期:2020-08-31 15:14:36 作者:市总法律与权益保障部 来源: 浏览量:
现年三十四的朱女士与三十七岁的王先生在工作当中认识,互相欣赏,现已同居达两年,双方都曾经有过一段婚姻,各自生育过一个子女,朱女士现在因为身体原因,不适合再生育,但朱女士一直希望拥有一个大家庭,想再收养两个孩子(女孩6岁,男孩15岁),这样家里就热闹一些,朱女士去福利院看过几次,小孩都是孤儿很可怜,她也十分喜欢。但是听说将来小孩上户口读书要办理收养手续。应该如何处理呢?
一、朱女士与王先生应当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手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年龄差应当在40岁以上,如果朱女士不结婚,那么她与被收养男孩的年龄差,将不符合收养条件。
二、对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无法收养十五周岁的男孩。需要等到明年民法典实施。
三、未来在收养15岁男孩时,应该征得本人同意。
民法典与时俱进,针对现实中遇到生育困难的夫妇,放宽了收养条件,为了更好地保障被收养人的权益,设立异性单身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
此外,民法典扩大了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还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五款)。体现了国家对于被收养人权益保护的重视,此次民法典对于收养规定的修订,有利于收养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收养的质量,保证被收养人能有一个好的归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