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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离婚制度

发布日期:2020-09-07 09:11:09 作者:市总法律与权益保障部 来源: 浏览量:

小芳:这日子过不下去了,既然我们感情不和了就离婚吧。

张三:法官,我愿意改,以后我会努力维系婚姻和家庭,再给我一次机会吧。

法官:考虑到你们二人尚未有法定离婚情形,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张三也愿意为缓和矛盾,维系婚姻做努力,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小芳的诉讼请求,不准予双方离婚。

    收到判决后:

    张三依然每天在外鬼混,长期不回家。

    小芳:张三你又长期不回家,这都分居一年多了!过不下去了,我要起诉离婚!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婚姻法规定的五种调解无效应准予判决离婚情形基础上,新增了一种法定离婚情形,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实践中,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分居满一年,其婚姻状态再维持下去也于双方无益。此条款可以避免一方无挽回婚姻的意愿,故意拖延时间不同意离婚的情形。



此外,对于离婚制度,民法典还做了如下修改:

一是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到期未申请发给离婚证的,也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二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且明确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三是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与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一起共同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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