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民法典侵权编---自甘风险
发布日期:2020-10-12 10:00:23 作者: 来源: 浏览量:
小黄:天气这么好,我们去踢足球吧。
小陈:好呀好呀,我换个衣服我们就出发。
(踢足球中两人相撞)
小黄:小陈你没事吧。
小陈:你害我骨折了!我要求你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体育运动作为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运动伤害也相伴而生,其中就会产生“损害由谁承担”的问题,一旦处理不好,既会影响大众对于体育的热情和热爱,也不利于社会各方对于体育活动的支持和开放。由此,将“自甘风险”条款纳入《民法典》,将有利于解决此类矛盾,进一步释放大家的健身热情。
在法治体系里,“自甘风险”是通用、普适的原则。对于体育从业者、参与者来说,也是约定俗成的。但在具体执行层面,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比如进行业余体育比赛,即便不是客观故意,造成了参与者受伤,组织者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再比如赛事组织者即便做到了告知义务并做好保障措施,出现意外,也有受害者寻求赔偿并胜诉的案例。
民法典此次规定了两种责任,第一款是参加者的责任,第二款是组织者的责任。限定在体育比赛中,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自发的比赛: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参赛者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种是有组织的比赛:参赛者同样适用第一款的规定,看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节。组织者、场馆负责人要按照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看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则需要承担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甘风险”条款加入《民法典》,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健康、文明、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