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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民法典物权编——物业服务合同

发布日期:2020-10-26 14:27:27 作者: 来源: 浏览量:

    社区是城市的基本单元,要实现社区的和谐稳定,就必须妥善处理好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近年来,物业纠纷大幅度上升,主要有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或因住房维修基金使用引起的拒缴物业费纠纷、公共区域使用不明引起的占用纠纷等等,表现出“三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表决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业主维权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上述问题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很好地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了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妥善解决了人们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作为业主,您对物业公司满意吗?业主的权利您真的了解吗?您懂得正确行使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民法典》中新增了一种有名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了有关业主、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相关的权利义务,为解决近年来多发的物业纠纷问题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一、物业服务人所负有怎样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公司应当维护电梯的正常运行,及时清扫小区内的垃圾,保持良好的小区环境。此外,还应当维护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例如加强巡逻、安装监控等。


二、前期物业服务是否需要交纳物业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虽然约定有物业收费标准,物业公司也为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因业主没有委托开发商公司签订合同,还需要交物业费吗?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能否不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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