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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21-04-19 09:14:58 作者:市总法律与权益保障部 来源: 浏览量:

李某(男)与徐某(女)系夫妻关系。李某系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徐某任公司监事。2016年,李某因需向周某借款270万元,周某于2018年11月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之诉。现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就李某对其债务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及其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由李某承担,无论是家庭购房贷款的偿还还是停车位的购买,资金均来自于李某的经营收入。同时,徐某在李某经营的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监事。上述事实均可以证明案涉270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最终判决徐某就李某对周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如今,我国的离婚率呈现一个持续走高的趋势,财产分割往往是离婚中争议较大的点,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成为了一个焦点问题。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规定,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修改了此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从新司法解释施行效果看,总体上能够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因此,民法典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分担涉及债权人、举债人及其配偶三方的利益。《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从立法层面确立了夫妻共债共签原则以及例外。
    前半句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论夫妻双方举债是为了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亦或其它个人目的,只要对共同举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形成合意,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尊重夫妻独立人格,保障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享有公平的知情权、决策权,促进夫妻关系朝着更加平等的方向发展。同时,能够有效平衡债权人、夫妻三方利益关系,引导债权人养成良好的交易习惯。
    夫妻共债共签原则,旨在加强夫妻共债的外在表现形式。但除此之外仍有 “未共签”亦“共债”的情形,即“共债共签”的例外。
    首先,家事代理不需要共签。《民法典》第1060条明确了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同样,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无需双方“共签”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借款用于共同经营或共同生活不需要共签。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但是若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关于夫妻共债共签及例外的规定,既利于保护婚姻弱势方,同时有效兼顾交易安全,对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经济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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