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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民法典物权编——业主权利

发布日期:2021-02-22 14:11:19 作者: 来源: 浏览量:

你有没有发现不知道从何时起,你家小区电梯内,布告栏上逐渐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广告海报;有的电子屏上则是在滚动播放着各式各样的广告片段。你一定知道广告公司在小区里投放这些广告讯息都需要支付一笔相应的广告费用,但是这笔费用最终流向了谁的口袋?小区楼道、电梯等公共区域广告收入归属于谁?

  实务中涉及小区内广告收入归属的争议矛盾并不在少数,有些物业公司认为,既然是我提供物业服务,招徕广告商投放广告,自然此笔收入应该由我物业公司享有。更有甚者,房地产开发商也会想从中分一杯羹。但小区业主往往并不认同,小区里的房子是我买的,花园、楼道、电梯是我们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凭什么你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用广告占据我们的视线之余,还想借此获取利润?

  那么,小区内广告收入究竟应该归属于谁?《民法典》第282条和283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282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283条)


《民法典》第282条的规定其实是吸收了原先《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对此类问题的回应,将小区内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以及共有部分的收益归属这两大容易在日常生活中产生争议的问题,直接在民法典正文条款中予以回应:

1、小区共有部分如楼道、电梯等区域,业主对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建设单位、物业公司等相关管理主体利用共有部分而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这一规定无疑是契合社会实际的,现实中的确存在部分物业公司为了尽可能地扩大自己的利润空间,主动招徕广告商在小区内投放广告,并且由于相当数量的业主不知情或是“怕麻烦”不愿计较,这部分数目可观的利润便流进了物业公司的腰包,而小区业主却不得不承受满屏广告带来的心塞与郁闷。在明确小区公共区域广告收入归属业主之后,首先业主主张自己的权利变得更加便利准确;其次物业公司招徕广告商的积极性也会有所降低。如何在物尽其用的基础上确保业主的权利,是后续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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