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心连心”帮困救助实施细则补充办法
发布日期:2018-12-07 09:38:02 作者: 来源: 浏览量:
一、救助的条件
1、救助对象应当是市本级城镇常住户口,并参加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
2、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认定的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位报销和各种补(救)助之后,近一年内累计自负(不含自费)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持“三证”自负医疗费用6000元以上),且医疗费自负部分超出申请时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年收入,经单位、主管部门和各方救济后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救助对象已婚(含离异)的,家庭人均年收入按夫妻、子女年收入的平均值计算;救助对象未婚的,家庭人均年收入按本人、父母年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二、救助的病种、范围
1、各种癌症、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
3、患病住院3个月以上(或年累计住院3个月以上);
4、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有事故赔偿的除外)。
三、救助的标准
年自负医疗费 持“三证”年自负医疗费 救助金额
1万元-1.5万元 6000元- 9000元 4000元
1.5万元以上-2万元 9000元以上- 1.2万元 5000元
2万元以上-3万元 1.2万元以上 -1.8万元 6000元
3万元以上-5万元 1.8万元以上 - 3万元 7000元
5万元以上-10万元 3万元以上 - 6万元 9000元
10万元以上 6万元以上 10000元
重大意外事故 重大意外事故 5000元
四、申报手续
1、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镇、街道)递交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在职的提供单位证明、退休的提供社保证明、无业的提供社区证明)、病历诊断书、医疗费报销凭证、医疗费报销结算单,并填报《审批表》,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经镇、街道)核查,报上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报区、市民政局)审核后,在每年的春节、国庆节前40天,统一上报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2、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提出初步的救助方案,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同意后,在嘉兴日报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发放大会或其它形式,直接发放救助金到被救助对象。
3、同一救助对象,包括已被慈善医疗救助的,原则上一年救助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