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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27 15:29:06 作者: 来源:

 

 

 

 

 

 

 

 

 

 

 

 

 

 

 

 

 

 

 

 

 

 

 

 

 

 

嘉总工办发〔2015〕5号

 

 

关于印发《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税务代收工会

经费(筹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总工会,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总工会:

  《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总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1月21日

 

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

嘉兴港区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管理办法

(试行)

 

自2014年10月起,市本级(含南湖区、秀洲区、经开区)工会经费(筹备金)实行税务代收。嘉兴港区从2015年1月1日起实行税务代收。根据《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留解比例的通知》(浙总工财字[2004]6号)、《浙江省总工会关于乡镇(街道)工会财务工作的意见》(浙总工发[2006]8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依法聚财、科学理财、有效用财”的工会理财思路和工会经费使用面向基层、面向职工、面向重点工作的要求,制定如下工会经费(筹备金)管理办法:

一、南湖区、秀洲区工会经费(筹备金)管理办法。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总额的5%留作村(社区)工会工作经费,5%留作管理费(由市总统一管理调配使用),30%留作镇(街道)工会工作经费。余下的60%部分,按浙江省总工会现行留解规定比例进行分成(即区总工会留成61.25%,市总工会留成38.75%)。

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工会经费(筹备金)管理办法。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总额的5%留作村(社区)工会工作经费,5%留作管理费(由市总统一管理调配使用),30%留作镇(街道)工会工作经费。余下的60%部分,按市总工会、区总工会各50%的留成比例进行分成。

三、嘉兴港区工会经费(筹备金)管理办法。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总额的5%留作村(社区)工会工作经费,5%留作管理费,30%留作镇(街道)工会工作经费。余下的60%部分,按市总工会、区总工会各50%的留成比例进行分成。

    四、原《关于印发<县(市、区)工会上解市总经费按比例回拨补助和回拨奖励办法>的通知》(嘉总工办[2004]27号)、《关于嘉兴经济开发区、港区工会工作委员会经费收缴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嘉总工办发[2006]37号)、《关于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总工会、港区总工会经费收缴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嘉总工办发[2012]55号)文件中对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的上解市总经费回拨补助政策暂停执行。

五、本试行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嘉兴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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