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总工办发〔2015〕5号
关于印发《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税务代收工会
经费(筹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总工会,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总工会:
《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总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1月21日
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
嘉兴港区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管理办法
(试行)
自2014年10月起,市本级(含南湖区、秀洲区、经开区)工会经费(筹备金)实行税务代收。嘉兴港区从2015年1月1日起实行税务代收。根据《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留解比例的通知》(浙总工财字[2004]6号)、《浙江省总工会关于乡镇(街道)工会财务工作的意见》(浙总工发[2006]8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依法聚财、科学理财、有效用财”的工会理财思路和工会经费使用面向基层、面向职工、面向重点工作的要求,制定如下工会经费(筹备金)管理办法:
四、原《关于印发<县(市、区)工会上解市总经费按比例回拨补助和回拨奖励办法>的通知》(嘉总工办[2004]27号)、《关于嘉兴经济开发区、港区工会工作委员会经费收缴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嘉总工办发[2006]37号)、《关于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总工会、港区总工会经费收缴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嘉总工办发[2012]55号)文件中对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的上解市总经费回拨补助政策暂停执行。
五、本试行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嘉兴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