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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7-03-27 15:29:07 作者: 来源:

(一)协商解除   

 

  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  

 

  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相关知识点延伸阅读:经济补偿额如何确定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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