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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工、停产期间工资的发放规定

发布日期:2017-03-27 15:29:07 作者: 来源:

许多企业都有旺季、淡季之分,旺季时工人忙得不可开交,放假都难。淡季时,公司就开始放长假了。放假期间,工人工资该如何发放才算合法呢?东找西找,终于找到相关法令,贴出来供大家参考。 

一、国家规定: 
名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文号:劳部发(1994)489号 
执行日期:1995年01月01日 
条文: 
第十二条: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注:有关劳动法律方面的专家解释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具体操作,是以各地的工资支付办法为依据。 

二、各地规定: 
1、浙江省 
(1)名称:《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文号:浙江省人民ZF令第148号 
执行日期:2002年10月01日 
条文: 
第十八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名称:《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批复》 
文号:浙劳社厅字〔2003〕123号 
执行日期:2003年09月01日 
条文: 
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需支付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为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基本生活费包含职工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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