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7-03-27 15:29:07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提出追究责任。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事故报告分快报和详报。快报可采取电话等方式简要报告事故情况。详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报告。
第七条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省总工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全国总工会报告。
发生较大事故,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应在接到报告后的2小时内,向省总工会报告。
发生一般事故,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应在接到报告后的2小时内,向省辖市总工会和上级产业工会报告。
中央部属、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向所属部、省产业工会报告事故情况的同时,应报告当地省辖市总工会。
必要时,各级工会组织可以越级向上级工会报告事故情况。
第八条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工会组建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事故救援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其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在7日内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每月一次综合本县(市、区)职工重伤和死亡事故情况,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在次月5日前分别报省辖市总工会和上级产业工会。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每季度一次综合本市、本产业职工重伤和死亡事故情况,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报表,在每季度末后的10日前向省总工会报告。
省产业工会综合本产业事故情况时,只统计直属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轻伤和1-2人重伤的事故,由事故单位的工会组织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发生1-2人死亡,或者3-9人重伤的一般事故,由县(市、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县(市、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分管领导同时参加,省辖市总工会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辖市总工会和省产业工会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省辖市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分管领导同时参加。
发生重大事故,由省总工会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省总工会分管领导同时参加,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分管领导应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各级工会应积极协助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与事故责任有直接联系或与事故责任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四条
对事故不正确的分析和处理意见,上级工会有权依法向事故发生单位或者地方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