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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总工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 知

发布日期:2017-03-27 15:29:08 作者: 来源:

          

 

 

 

嘉总工办发〔2013〕39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总工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     知

 

市总相关部室,直属事业单位:

经市总研究同意,现将《嘉兴市总工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嘉兴市总工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嘉兴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

 

 

 

嘉兴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印发

 

 

嘉兴市总工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总工会房屋租赁工作的有效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合理利用现有房产资源,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强市总工会的经济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房屋租赁行为,是指市总工会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将其所拥有的建筑设施或场地进行出租、转借或与其他合作单位共同使用的行为。

 

第二章  房屋租赁管理

第三条 市总工会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场地,须经过大众传媒公开招租,或以张贴招租、会议招租等形式进行,无论面积大小、建筑设施性质、时间长短,均必须报市总工会职能管理部室审批或备案。

第四条 市总工会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在对外出租房屋、场地时,应在公开招租基础上,初选承租单位(或个人),商谈租赁价格、租期、用途等事项,向市总工会职能管理部室报送租赁意向,说明租赁单位名称、用途、面积、租期、租金及租金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并附承租人身份有效证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五条 市总主席办公会议听取专项汇报和房屋租赁市场行情介绍,对房屋租赁方案进行分析研究,审定承租单位(人)、租金、租期、用途等事项。市总工会职能管理部室在按主席办公会议审定的事项,与承租单位(人)拟订租赁合同,并将承租单位(人)、租金、租期、用途等在适当场合公示或利用有关会议向干部职工通报,扩大群众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市总工会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必须使用市总工会统一格式租赁合同,实行统一管理。租赁合同必须标明承租单位不得转租、抵押和从事违反法律的活动等条款。拟订的租赁合同,提交市总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审定、签字后,加盖公章确认。

第七条 租赁过程中如发生重大租赁变化的,应事先上报市总工会职能管理部室和分管主席,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后,在一定的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 市总工会下属企事业单位租赁其他社会单位房屋、场地,无论面积大小、建筑设施性质、时间长短,均必须上报市总工会办公室,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九条 房屋出租一般采取收取保证金的方式。租金收入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能用于工会企事业发展、资产监管、公务性活动等方面,不得违规违纪支出使用。租金收入和使用必须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纳入单位年度审计范围。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需要租赁5年的,须上报市总工会职责管理部室,并经主席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第三章  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或备案,市总工会及下属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将房屋、场地对外出租。租赁其他社会单位的房屋、场地,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总工会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如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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