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推进月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27 15:29:09 作者: 来源:
嘉总工办发〔2013〕8号
关于继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推进月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嘉兴经济技术技术开发区、港区总工会,市各产业(系统)工会,市各直属基层工会:
根据《浙江省工会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三年工作规划(2011-2013年)》和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深入开展和谐企业创建工作的意见》(嘉委办[2011]12号)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推动要约工作的开展,市总工会定于2013年3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推进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完善企业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已建工会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其中世界500强在禾企业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二、活动的范围及协商重点
1、要约活动范围:(1)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的企业;(2)世界500强在禾企业;(3)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4)已签订的集体合同(工资协议)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或者集体合同(工资协议)中对于劳动报酬没有明确规定的;(5)一线职工工资长期不增长、低增长,或其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50%的。对于小企业相对集中的行业和地区,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有困难的企业,通过行业性、区域性工会组织向相应的企业或雇主组织发出要约,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2、要约工作重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3、要约行动内容:要把工资水平、分配形式、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工时工价以及提高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作为协商重点。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就工资增长幅度、奖金分配、休息休假、安全保护等开展协商;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突出协商工资标准、支付办法等,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确保职工取得合理劳动报酬;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要以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等内容为重点;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要以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劳动标准、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等内容为重点。
三、具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会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有计划、分步骤扎实开展要约行动。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与“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双爱活动”等活动相结合,实现三方合力推进,确保要约活动的实际效果。
2、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推广工资集体协商的典型经验,使企业和广大职工了解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实现劳资共赢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积极作用,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舆论氛围。
3、规范要约程序。要将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企业单独要约与行业区域要约相结合,采取“上代下”、“上参下”、“协商层级上提”等方式,帮助企业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对无理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时回应的,地方工会要及时介入,依法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企业,工会可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
4、 提升工作质量。要将职工最关心的问题,特别是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准作为协商的重点。百人以上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都要有本企业的工资分配特点,获得“嘉兴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单位的集体合同文本(工资协议)都应当体现企业特色,尤其是在岗位级差、劳动定额、工时工价等方面有新的进展。要重视协商过程、提升协商质量,要加强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履行的监督,按照《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要求,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成立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监督小组,切实担当起监督职责。
5、开展检查指导。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活动的检查指导,帮助解决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特别是要发挥集体协商指导员作用,通过指导服务,保证要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顺利开展。
请各县(市、区)总工会,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区总工会,市各产业(系统)工会,市各直属基层工会,务必在4月15日前将开展“要约行动”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同时一并上报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情况。市总将结合年底对各地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考核,一并对开展“要约行动月”情况进行检查。
嘉兴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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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3年3月14日印发 |

